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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资讯 |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806

11月19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


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二、登记范围

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系统。包括以下三类:

1.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含合伙企业,下同)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

2.依托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如23家中央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机构(含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运营的会员制单位和事业单位等机构)。

3.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登记标准为,按一级单位是否开展金融类业务判断是否纳入登记范围,凡是开展金融类业务的一级单位,该一级单位及下设机构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也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上述登记范围中: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情况登记;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三、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节点

产权登记工作专项行动为期约6个月,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底,分为动员申报(2020年10月底—12月底)、审核登记(2021年1月—3月)、监督检查(2021年4月)三个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动员申报阶段(2020年10月底—12月底)。

1.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向下属各级财政部门及辖内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向其所属机构,中央国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向其控参股机构,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并开展专题培训。

2.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依托现有产权登记数据、有关财务监管信息,财政部门梳理需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中央、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名单(含金融基础设施名单),并确认工作联系人(见附1)。

3.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对于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尚未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以2020年6月30日为会计时点,由金融机构总部向财政部门报送占有登记申报材料(具体工作流程见附2)。如存在资料缺失等情况,金融机构亦需先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并同时说明原因和整改方案。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等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产核资(方案见附3)相关工作,于12月底前将产权登记申请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并同时抄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对口金融基础设施完成有关报送工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21年1月—3月)。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金融司会同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对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于中央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就近原则,由财政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深圳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对于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属地监管局会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4月)。

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属地(含下属各地市、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情况复杂、进度缓慢的地区或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专项调研。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就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请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对口金融基础设施等机构产权登记督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报告。建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金融机构于每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4)。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与财政部沟通报告,共同研究商讨解决方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制度办法、系统应用等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员熟练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